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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中市杀死一家三人的张扣扣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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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2 1644


         陕西汉中“2·15”杀人案备受关注。该案3名死者之一王正军,曾在1996年一次冲突中致汪秀萍(嫌疑人张扣扣之母)死亡。后王正军因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附带民事赔偿9639.3元。

        张扣扣的父亲说,当年13岁的儿子目睹母亲冲突中死亡,但22年来“从未听他谈起此事,也从未想过他会杀人。”

       在张丽波印象中,自1996年母亲去世后,弟弟就变得内向起来,很少与家人交流感情,“我们不清楚他心里在想什么”。直至腊月二十七,她带女儿回婆家,也从未听弟弟谈起当年母亲死亡一事。事发前,并未发现弟弟有任何异常。此前她一直在石家庄做小生意,因照顾女儿等原因多年未回来过年,这是7年来第一次回家过春节。

           22年前张扣扣母亲在冲突中被人打死

         1996年8月27日19时许,张扣扣的母亲汪秀萍路过邻居王正军家门前时,因两家过往有矛盾,她便朝王正军的哥哥王富军脸上吐唾沫,遂引起争吵。当年17岁的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同汪争吵并撕打,汪秀萍拿一扁铁在其左额部、左脸部各打一下。王正军即从路边捡一木棒朝她头部猛击一下,致其当场倒地,于当天22时许死亡。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汪秀萍在冲突中死亡,起因是王、张两家有宅基地矛盾。张丽波、张福如均对此否认。按照张福如的说法,当年他家种植西瓜,因给别人送瓜而未送给王家,引起对方不满。

        张扣扣的姐姐张丽波与张福如均称,冲突发生时,其一家4口包括张扣扣均在场。当时,张扣扣13岁。

        王正军刑事案件判决书显示,经法医鉴定:汪秀萍系钝性外力所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王正军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此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汪秀萍丈夫)与委托代理人汪井发(汪秀萍哥哥)诉称:王正军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极大损失,要求其赔偿汪秀萍死亡的全部丧葬费及赡养、扶养、死亡补偿等经济损失25万元。

        王正军当庭供认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并辩称:由于汪秀萍拿钢筋扁铁打他,出于阻止和义愤才还击。“因我犯罪时不满18周岁,请求从轻处罚;虽愿意赔偿,但确无赔偿能力”。经查,王正军家庭困难属实,经南郑县(区)法院当庭调解,对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最后,王正军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1996年8月29日起至2003年8月28日止);由王自新一次性偿付附带民事诉讼张福如经济损失9639.3元。

         大年三十这天,张扣扣的父亲张福如与兄弟3人约好去给长辈上坟。9时许他从家中出发时,看见儿子正在洗棉袄,父子俩没有对话。

        张福如回忆,大年三十午后,他上完坟从山上返回,途中遇到一不明人员来“截”他。“看起来像要来打我,我赶紧往回跑。”他说,当时他尚不知发生何事,只顾往回跑,并独自在山中待到次日19时左右。“初一晚上,我看到山下有很多警车,像是出了什么事。”张福如下山回到村中,后至村委会询问,得知自己儿子张扣扣杀人潜逃一事。对于“为母报仇”的说法,张福如说,“从他(指张扣扣)妈妈死后,从未听他谈起过此事,也从未想过他会做出杀人的事情来。”

         汉中市南郑区公安局2月15日通报,南郑区新集镇王坪村14组发生一起杀人案,致2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初步侦查,35岁的张扣扣有重大嫌疑。“悬赏通告”提到,张扣扣身高165至170厘米,中等身材,方脸,留短发,逃跑时穿米黄色外套,深色裤子。对提供线索破获案件的有功人员,奖励现金3万到5万元。

        17日上午,南郑区公安局通报,7时45分,张扣扣已投案自首。张扣扣35岁,未婚,无正当职业,2017年12月外出务工回家。

        此次陕西汉中“2·15杀人案”遇害的3人,死者分别为王家父亲、大儿子、三儿子。其中,王自新,男,71岁,务农;王校军,男,47岁,系王自新长子,国家公职人员,其工作单位为南郑区红寺湖管理处,职务为管理处主任(正科级);王正军,男,39岁,系王自新三子,原在西安打工。村民介绍,王家二儿子因大年三十当天在市里值班没有回家,所以躲过此次凶案。

          2月19日下午,汉中市南郑区各部门已针对“2·15”案件成立工作组,处理相关后续事宜,案件正由公安机关办理中。 (新京报记者卢通 报道)

        江苏知名律师、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血亲复仇是古代野蛮做法,在现代文明社会,在我国现代刑法是绝对禁止的,故意杀人在我国刑法中属于重罪。针对张扣扣故意杀人案,杨正宏律师认为,首先应该对张扣扣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看张扣扣是否有精神病;其次,若张扣扣不存在精神病,从案情情况看,在他13岁的时候,其亲眼看到其母亲被凶手故意伤害致死、且未得到赔偿,这对张扣扣心理伤害非常严重,由于未得到心理疏导,所以发生出于义愤杀人、在杀人后又投案自首,其行为虽符合判处死刑的条件,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慎用死刑,尽量不杀少杀的原则,对张扣扣完全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得减刑。

        江苏知名律师、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从事刑事辩护30年,专业敬业,尽心尽职;功底深厚,办案细致,先后辩护过数件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案件,取得较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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