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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跨省倾倒太湖案”二审维持原判 三人一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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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3 564

   
   2016年7月1日,有群众举报称,8艘运送疑似建筑和生活垃圾的船只,停靠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的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码头,欲向该所废弃的宕口堤岸上倾倒。苏州市公安局通报,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案发,该所废弃宕口已被倾倒垃圾12000吨。
 
  2017年10月31日,苏州市姑苏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至案发时,涉案污染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828万余元,另因对被污染场地进行覆土复绿已产生225128.3元环境修复费用,两者共计人民币850万元。另有8艘载有垃圾的船只因被及时查获而未倾倒。
 
  苏州市姑苏区法院据此判决,王菊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陆小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孙秋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一审判决后,三人不服,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昨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发布称,这起案件于2017年12月29日上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苏州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当庭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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