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武鸣区政府因强拆农民房屋和土地被农民告上法院,武鸣区政府把广西自治区政府的征地批复作为证据出示,以表示自己强拆合法,后经法庭审理,被告武鸣区政府当庭承认拆迁程序违法,但称被拆迁户不应无限度行使权利,否则不利于本区经济发展。针对武鸣区政府出示的广西自治区征地批复,普通农民陆先生申请国务院裁决。国务院日前裁决确认广西自治区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违法。国务院还指出,虽然当地村委会负责人在征地情况调查表上签字,但没有证据证明它已经获得被征地农户的确认。
原本,家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五海村的村民陆先生日子过得挺滋润,家里住的是四层楼房,一楼作为商铺开着大排档餐馆,因为毗邻公路交通便利,每年能获得30多万元的收益。2014年4月28日,武鸣区政府在五海村贴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称因武鸣区绕城公路项目建设需要,陆先生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陆先生说,在此之前,相关单位从没告知过自家房屋所处的土地要被征收,而且他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也不满意,认为过低。多次协商无果后,2016年3月22日,区政府组织多名人员动用挖掘机,将陆先生的房子强拆。陆先生称,房屋内财产大部分被掩埋。
陆先生认为,武鸣区政府在没有法律依据、未履行合法手续、未对自己作补偿的情况下强制拆除自己的房屋,严重违法。于是将南宁市武鸣区政府起诉到南宁市中级法院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武鸣区政府征收决定违法。诉讼后,武鸣区政府撤销了房屋征收决定。
陆先生还将武鸣区政府起诉到南宁市中级法院,要求确认强拆违法。开庭当天,武鸣区副区长石岩亲自到庭参加诉讼。武鸣区政府辩称,因陆先生不愿与镇政府协商拆迁补偿事宜,致使征收土地工作无法推进;因为找不到陆先生,为继续推进征地工作,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对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现场勘查测量,并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计算出补偿费,将应补偿的款项全部支付到镇财政所,由财政所代管代支付,并采取直接送达和张贴通知的方式通知陆先生。武鸣区政府的代理人当庭表示,区政府在未与陆先生达成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即将其房屋拆除,确实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但强拆是逼不得已采取的一种手段,虽然它不完全合法,但拆除之前已经组织人员将房屋内的动产搬出,不存在财产受损,陆先生的合法财产权利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其不应无限度地行使其享有的权利,否则将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不利于武鸣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武鸣区政府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作为证据提交,称是镇政府与涉案村组的群众代表签订,但陆先生认为,这些群众代表是如何选出的,无法证明,故不具有合法性。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法律没有规定被告具有强制交出被征收土地的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针对原告拒不交出土地的情形,被告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故,被告迳行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2016年8月,南宁市中级法院判决确认南宁市武鸣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在判决书中确认,2010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武鸣区2010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陆先生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拿到了这份批复。陆先生认为,在欠缺报批材料的情况下,广西自治区政府未严格审查便做出征地批复的行为违法,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对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
陆先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广西自治区政府作出了维持决定。陆先生又请求国务院裁决确认广西自治区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违法。国务院审查后认为:广西自治区政府的批复并未依据当时合法有效的武鸣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持。国务院还指出,征地报批前,武鸣区国土资源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及听证告知书并送达五海村;同日,五海村民委员会及其负责人在听证送达回证上盖章签字,并在征收土地情况调查表上盖章签字;但没有证据证明拟征土地调查结果已经获得被征地农户确认。国务院认为,广西自治区政府应当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工作,在土地征收审批环节加大对被征地农户确认程序履行情况的审核力度。2017年11月23日,国务院裁决确认广西自治区政府作出的批复违法。
南京土地房屋拆迁赔偿维权律师杨正宏认为,国务院对陆先生的申请作出确认广西自治区政府征地批复违法在全国尚属首例,这表明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实实在在举措,也表明无论哪一级政府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得侵犯老百姓权益,更何况是土地房屋这些关于百姓生产生活的大事。(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新京报”)
南京征收拆迁律师杨正宏,从事律师30年,长期从事土地房屋征收赔偿维权,先后在江苏、安徽等地办理过多起起诉政府违法强拆行为,得到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的支持,有具体案例可查。杨律师专业敬业,尽心尽职,办案细致,辩护精准,深受委托人赞誉和信赖。
咨询电话:18851776688 13505179720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22楼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