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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松“杀妻骗保”案一审宣判 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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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7 803
    近日,对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志松故意杀人、保险诈骗及其伙同邓某、徐某等八人保险诈骗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张志松犯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对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其限制减刑;其他八名被告人均以犯保险诈骗罪,被判处不等的有期徒刑。这起性质恶劣、备受关注的杀妻骗保案的公开宣判就此结束。
 
  2016年初,张志松因经营汽车修理厂、购买住房等欠下巨额债务,遂产生骗取保险金的想法。2016年4月25日,张志松为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轿车提前续保,将该车乘客险总金额由原来的8万元增至80万元。2016 年7月5日,张志松为妻子郭某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安行宝两全保险”4份,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为确保犯罪得逞,张还利用手机在网上多次搜索“人落水后多久会溺亡”、“车子落水之后如何自救”等与车辆落水相关知识,并多次驾车到预谋实施犯罪的池塘附近踩点。
 
  同年7月18日3时许,妻子要带次子到南京某医院看病,张志松遂驾车行驶至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团山某加油站附近时,故意将轿车驶入事先踩点的池塘,并将郭某某捂死在水中。作案后,张志松于当日分别向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报案,以交通事故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此外,检察院还指控,2015年5月至9月期间,张志松伙同邓某、徐某等八人采取伪造事故现场、编造虚假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涉及三起保险诈骗共同犯罪。
 
  在检察院审查期间,张志松还翻供,辩解其系避让行人导致车辆冲入池塘,造成被害人郭某某死亡,否认杀妻骗保的犯罪。为此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完善证据链条和证明体系;庭审中,公诉人强化当庭讯问、示证、质证和庭审辩论等工作,有效地指控了犯罪,法院全部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志松为骗取保险金而杀害他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张志松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邓某、徐某等八人具有自首、全部归还所骗取保险金并取得保险公司谅解、自愿认罪等情节,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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