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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通过网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泗阳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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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2 794

近日,泗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通过网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梁某将其吸收且尚未退赔的款项退还集资参与人。

梁某于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间,通过微信、QQ等即时通讯平台吸纳不特定投资人,以淘宝刷信誉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承诺1万元本金7天给付150元或9天给付120元的高额利息,向被害人严某、范某、刘某等人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190余万元。

案发后,梁某亲属代为归还被害人部分款项53.5万余元。泗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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