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适应实践发展,统一裁判尺度,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章财产保险部分,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该司法解释,使其更加符合立法原意,更好地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中国法院网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告指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反馈可采取书面寄送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并在提出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宋亚东,邮编100745;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zgfy12345@163.com,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10月20日。
据悉,为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解决了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适用保险法的部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