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泗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虚假诉讼罪案件。据悉,此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施行以来,泗阳县首例虚假诉讼罪案件。
2016年3月,被告人宋某与被告人宋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商议通过虚构债务提起虚假诉讼的方式,企图从法院冻结的拆迁款项中套取部分资金,后伪造工资表、劳动合同、欠条,被告人宋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8人在相关材料上签字,并持上述虚假材料以欠工资名义向泗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宋某某、赵某某等人均保证提供的证据真实,不存在虚假诉讼行为。后被告人宋某某、赵某某、周某某等8人分别与被告人宋某达成调解,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八被告人遂持生效《民事调解书》向泗阳法院申请执行,企图参与分配被告人宋某所有的已被法院冻结的拆迁款,被法院执行局识破遂案发。
泗阳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宋某某、周某某等九被告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虚假诉讼罪。泗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宋某、宋某某、赵某某等人犯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傅某某等7人拘役五个月到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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