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省政府令的形式正式发布,并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此举将救助基金管理上升到地方行政性法规层次,为挽救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生命打开“绿色通道”。
为有效解决因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者逃逸、肇事者无力支付费用等原因造成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的难题,2011年,江苏省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率先在全国实现专业机构市场化运作。
此次通过地方立法,救助基金的申请、使用、追偿等日常管理要求被进一步明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三种情况下,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和提供殡葬服务的殡葬服务机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网点申请垫付受害人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一是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是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是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作为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和应急机制的补充和完善,办法第十七条还明确了,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赔偿义务人无法查清或者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符合城乡低保标准或者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受害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救助基金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助。
据了解,目前我省13个设区市、38个县(市)均已成立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协调管理小组;在全省295家医院开辟救助基金申请“绿色通道”,有效发挥了济困救危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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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法院院长胡道才;南京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苏州市中级法院院长徐清宇;苏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无锡市中级法院院长时永才;无锡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常州市中级法院院长张屹;常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镇江市中级法院院长茅仲华;镇江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南通市中级法院院长曹忠明;南通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泰州市中级法院院长徐军;泰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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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中级法院院长王世华;盐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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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中级法院院长蔡绍刚;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宿迁市中级法院院长汤小夫。宿迁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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