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自己先行赔付投资者而支付的超出自己应赔数额的226858909元损失,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将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欣泰电气”)和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出具审计报告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下称“兴华会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下称“东易律所”)及直接主管人员;欣泰电气相关责任人;欣泰电气控股股东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等26名被告诉至法院。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起证券纠纷案。
兴业证券诉称,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行为属于证券市场侵权行为,自己与众被告对于投资者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自己所设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赔付的金额已大大超出自己应当承担赔偿的份额,故就支付的超出自己应赔偿的份额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要求判令各被告赔偿自己就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因先行赔付投资者而支付的超出自己应当赔偿数额的损失226858909元。
现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背景:
2016年8月,“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欣泰电气在证监会的责令下退出A股,在证券市场造成了不小的影响。欣泰电气作为创业板退市的第一股,也是因欺诈发行退市的第一股,其退市表明了证监会对欺诈上市的零容忍和规范资本市场的决心,具有标志性的意义。在彻查欣泰电气欺诈上市的过程中,证监会先后对欣泰电气及其相关责任人、兴业证券及其主管负责人、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直接主管人员、东易律师事务所及其主管人员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兴业证券作为欣泰电气证券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于2017年6月9日设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出资赔付适格投资者因欣泰电气欺诈发行造成的损失。目前,第一阶段已向适格投资者先行赔付合计2368589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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