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8851776688欢迎您访问!

新闻资讯

首页 > 新闻资讯 >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规定: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禁止恶意起诉,滥用诉权

返回
2017-09-14 796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强调严格规制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行为。

该《若干意见》包括保障当事人合理行使诉权和严格规制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两部分。最高法院行政庭表示,随着行政案件的大幅增长,少数法院限制当事人诉权的情况有所回潮;个别当事人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浪费了司法资源和行政成本,甚至阻碍中国法治建设。

《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实践中反映比较集中的当事人因投诉、举报、检举等事项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而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与其投诉、举报、检举等事项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对于明显没有诉讼利益、无法或者没有必要通过司法渠道进行保护的起诉,法院依法不予立案。对于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法院不予立案;对于当事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当事人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明显不具有需要通过诉讼予以保护的实际利益,法院不予立案。《若干意见》同时要求,认定滥用诉权,须从严掌握标准,对于确属滥用诉权的当事人,各级法院要探索建立有效机制,及时制止。

《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重视保护诉权,对于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律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同时,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以案件疑难复杂、部门利益权衡、影响年底结案等为由,不接收诉状或者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对于需要当事人补充起诉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补正期限等,并做好诉讼引导和法律释明工作;对于不能当场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也未要求当事人补正起诉材料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对于当事人的起诉可能超过起诉期限的,法院应当进行认真审查,确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法院不得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立案。

南京行政诉讼律师团,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专业办理土地、房产、侵权等行政诉讼案件,专业、负责、高效。

负责人:杨正宏    联系人:缪广东

咨询电话:18851776688  13505179720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