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一男子在离婚之后才发现前妻在婚内出轨并与第三者生育一子,盛怒之下状告前妻,索取精神赔偿费。9月1日,海门法院判决前妻给付男子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海门市男子与前妻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内未生育子女。2016年2月,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离婚后,男子得知前妻婚内出轨,并导致怀孕,她和第三者的孩子于2016年8月出生。于是,男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前妻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海门市法院审理后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判决由前妻赔偿男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杨正宏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既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前妻在婚内与他人同居怀孕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侵犯了男子的配偶权,给男子造成了精神压力和痛苦,男子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在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当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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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法院二审、申诉再审。
南京市中级法院院长胡道才;南京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苏州市中级法院院长徐清宇;苏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无锡市中级法院院长时永才;无锡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常州市中级法院院长张屹;常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镇江市中级法院院长茅仲华;镇江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南通市中级法院院长曹忠明;南通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泰州市中级法院院长徐军;泰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扬州市中级法院院长蒋惠琴;扬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盐城市中级法院院长王世华;盐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徐州市中级法院院长马荣;徐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淮安市中级法院院长钱斌;淮安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连云港市中级法院院长蔡绍刚;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宿迁市中级法院院长汤小夫。宿迁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南京律师团杨正宏,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30多年律师经验,专办过多起重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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