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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征求意见:抓住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两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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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1 660
    国务院法制办30日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指出,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但也存在以私募名义变相公开募集资金、部分私募基金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不规范等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为规范私募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征求意见稿突出风险防范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紧紧围绕防范风险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标,以规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的行为为着力点,抓住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两个关键环节,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同时,坚持适度监管,发挥行业自律和诚信约束作用,在有效规范行为的同时,保持市场活力。
 
  为发挥基金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征求意见稿规定,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按照规定报送私募基金投资运作基本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等信息;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投资者投诉,进行纠纷调解,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
 
  社会公众可以在2017年9月30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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