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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法院规定全省法院系统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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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4 903

近日,安徽省高级法院与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出具符合规定格式的保单保函,为便于法院审查保函真实性,应一并提交相应的保单及营业执照。《意见》规定,对于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保险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在失信记录消除前出具的保函,法院不予接受。

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基于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属于保证的法律属性,《意见》还规定因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错误导致因采取该财产保全而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被保全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保险机构及申请人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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