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于1元购进行定性,部分属于变相赌博或是涉嫌诈骗。意见指出,网络“一元购”尽管极个别购买者存在侥幸获取较大利益的机会,绝大部分投资者都将承担损失全部本金的风险。
“1元购”主要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相当于一种赌博行为,交1元钱购买一个小几率,购买的份数越多,中奖几率也就越大,而这些1元购的奖品均价值比较高,例如iPhone7等动辄上千甚至上万的商品。
在这种情况下,对纯粹以一元价格销售获取大奖机会的网络“一元购”,可以认定为赌博。
第二种则涉嫌诈骗,即经营机构以网络“一元购”为名,采取抽奖造假、以次充好、不寄送奖品甚至卷款潜逃等方式,骗取参与人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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