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6日,宜兴法院丁蜀法庭受理了原告蒋某诉被告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沈某以“原告亲属与法庭庭长打招呼违规立案”、“庭长、法官收受原告亲属三万元”等理由,以信件及网络等方式向宜兴市纪委、无锡中院等处实名举报。
接到实名举报后,宜兴法院纪委、政治处立即向举报人沈某就举报情况作进一步核查。经查,沈某实名举报的内容均为捏造虚报,意图通过举报的方式引起领导的重视,从而影响判决的走向。该院丁蜀法庭依法立案审理,不存在所谓的“违规立案”、“收受钱财”等行为,沈某所反映的情况完全属于恶意投诉和诬告,其行为已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抹黑了法官的名誉和法院的司法形象,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宜兴法院启动法官权益保障机制,鉴于沈某在诉讼过程中诽谤、诬陷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沈某作出司法拘留十日,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捏造事实,陷害他人,否则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得不偿失。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专办重大、疑难、复杂刑事辩护案件,无罪、缓刑、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申诉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电话:18851776688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