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司法局出台《关于我市公证行业贯彻实施<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对公证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证件或证明文件骗取公证书等六大类行为分别确定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三个级别,除将其失信行为报送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纳入黑名单之外,对尚未完成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将终止办理公证,已经完成的,必要时可进行撤证处理,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将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报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在全国公证行业尚属首例。
杨正宏律师,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30年执业经验,专门办理过多起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 电话:1885177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