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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征求意见:怀孕妇女涉严重危害社会犯罪可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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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1 880

   《看守所条例》实施27年后即将升格,公安部日前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经案件主管机关许可,案件在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与近亲属、监护人会见、通信。

  这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包括羁押、警戒、看守、管理、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共124条。其中“隶属关系”明确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看守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看守所工作。

  其中现行《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收押。这一规定在《看守所法》征求意见稿中有变化。

  按照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规定,看守所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的,应当建议案件主管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但是涉嫌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不羁押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以及自伤自残的除外。

  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将婴儿带入监室哺养。

杨正宏律师,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30年执业经验,办理过多起重特大、疑难、复杂刑事辩护案件,为被告人在公安局、检察院反贪局办理取保候审,在法院阶段判处无罪、缓刑判决,从轻、减轻判刑。特别对涉及贪污、受贿职务犯罪、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证券内幕交易罪等经济犯罪案件案件有很深的研究,积累了一套丰富的辩护经验。咨询电话:18851776688  13505179720律师办公地址: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22-23层,杨正宏律师最擅长代理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申诉再审、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执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执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执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执行;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执行;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执行;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执行;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执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执行;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执行;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执行,咨询电话:18851776688   13505179720地址: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22-2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