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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与国土部联合发文 规范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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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1 727
  近日,两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业务经营中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无需办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合同备案、确认告知等手续。
 
  《通知》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可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后重组的,与债务人签订合同后,可作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主债权合同。
 
  同时,金融机构与抵押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等必要材料可以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办理。《通知》提出,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核、备案等手续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或纳入不动产登记流程。
 
  根据《通知》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后重组的,需要以在建建筑物、房屋、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其债权实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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