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在2017年5月13日颁布了房产新政,并决定在2017年5月14日实施。新政第六条规定:购房人(含居民家庭、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购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3年内不得转让。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的,自签署《赠与合同》并办理转让确认手续之日起,赠与人满3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通过赠与方式取得住房的家庭或居民,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作为房地产方面的专业律师,我们认为新政第六条目前存在以下问题未能解决:
一是新政实施后新购的二手房是否受3年锁定期的限制?
二是对于欠债、担保、离婚等原因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是否受3年锁定期的限制?如果被锁定的话,这对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如此规定是否已经违反全国人大制订的《物权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
三是对于新购住房属于遗产,是否受三年期限的限制?原权利人在新政实施后购房,生老病死属于自然现象,但是,人已经去世,作为继承人当然有继承权,在新政中也未明确这方面的内容,这将导致房产登记部门在操作时必然产生歧义,会不予登记。
鉴于上述至少有这些问题没有规定,所以,这将会影响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及时发布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让新政不能存在缺陷。
杨正宏律师,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30年执业经验,办理过多起重特大、疑难、复杂房地产案件。电话:18851776688
最高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
咨询电话:1885177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