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调研了自2014年以来审理的“一房数卖”类案件发现,在这类纠纷中,基本都是二手房交易引发的,这里面既有商品房,也有各种房改房、回迁安置房等特殊类型房屋,甚至还有不符合上市条件的经济适用房等。(南京律师)
房屋价格上涨是“一房二卖”案件的主要原因。部分案例中,短时间内房屋成交价格前后可能相差几十甚至上百万元,甚至相差数倍。在这种情况下,卖房人极易产生“房子卖早了”和“房子卖亏了”这样的后悔和不平衡心理,从而导致“一房二卖”。
那么,在“一房二卖”纠纷中,房子判给谁呢?
根据相关规定,“一房二卖”纠纷物权保护顺位规则为: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办理登记的买受人权利优先;都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已交付房屋的,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权利优先;既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也没有交付房屋的,应当综合实际支付购房款等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订立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予以确定;后买房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已被其他人购买而恶意办理登记的,权利不得优先于先买房人。(南京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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