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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最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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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1 2199

 


                                拆迁优惠政策与补偿安置

  第九条 危旧房改造项目,严格实行土地招投标,招投标的具体办法由县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和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危旧房改造项目招投标后,应按规定办理各项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有关建设规费。项目有亏损的,各相关收费部门应依据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核准的亏损额在本项目应缴规费中按比例分摊平衡;本项目不能平衡的,在该项目中标单位的其它开发项目应缴规费中予以弥补。

  零星改造项目由县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土地出让金及各项建设规费先记账暂缓缴,动迁完成后进行审计,核定成本,实行包干开发;经核定,本项目不能平衡的,在该项目实施单位的其它开发项目应缴规费中予以弥补。

  修缮、改建的改造项目按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免缴各项建设规费,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供应或免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条 危旧房改造项目用地,应逐步推行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完成前期动迁后净地出让的制度。

  第十一条 征收安置和补偿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盱眙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征收个人住宅时,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安排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本人选择在原地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予以安置。

  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相关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应按照规定,全额用于支持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对危旧房改造工作的考核情况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区域内的居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购买安置房:

  (一)被征收拆除的公有成套住房和非成套住房,安置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原建筑面积以内的部分,可享受房改房规定的优惠政策,按照房改房成本价格购买;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部分,但未超过人均16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应按照房改房成本价格购买,不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16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核定;安置房产权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二)对按照房改成本价购买的成套住宅房屋,安置房建筑面积等于原建筑面积的部分不找差价,超过或者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结算差价。

  第十三条 危改区居民购买安置房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金融管理机构应当优先保证危改区居民的住房抵押贷款,并简化贷款手续。

  危改区居民按照上款规定仍无力购房的,经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就地申请廉租房或者公共租赁房。

  有关建设单位要积极争取金融机构的专项贷款支持,以缓解危改前期投入大、资金平衡难的矛盾。

  第十四条 被拆除私有非成套住宅房屋的所有人,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对以房改成本价购买成套住宅房屋的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按照本意见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二)款规定执行。对被拆除单位公有住宅房屋的所有人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予以返还,但不补差价;不能按原建筑面积返还的,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在城市危旧房改造过程中,实施单位拆除交通、公交、绿化、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电信、邮政、环卫、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时,应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安排迁移、还建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在需还建的设施交用前,应当先建临时设施,以确保危改区毗邻地区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及生活。

  在危改区内拆除军产、宗教产、外侨产、代管产等的房屋,安置补偿办法由县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和县国土资源、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危改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凡经本地居民共同讨论同意的危改方案,危改区的单位和居民应当积极支持,并在规定期限内搬出,以减少周转时间。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搬出的,应按照先腾地、后处置的原则处理。

  第十八条 对在危改项目安置用房中,属居民按房改价购买的面积和单位的原拆除面积部分,可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免收各项税费;属新增的居住用房建筑面积部分,可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征收有关税费,其他用房应按本县有关规定征收有关税费。

  经有关部门批准,按本意见实施危改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缓交有关费用,但应签订补交办法和期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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