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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审理“现货”贵金属交易合同无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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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5 748

日前,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审结原告支某某诉被告青岛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青岛某甲商品经营有限公司、青岛某乙商品经营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该案系镇江法院系统审理的首例现货贵金属交易合同无效纠纷。

  案情概况:原告支某某诉称,被告青岛某甲商品经营有限公司、青岛某乙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未经国家批准,通过被告青岛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网络贵金属行情分析交易电子软件,开展现货贵金属等合约交易。被告青岛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采用会员制,通过会员单位被告青岛某甲商品经营有限公司、青岛某乙商品经营有限公司等招揽客户。被告青岛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通过交易客户端向客户提供行情报价、风险警示,在客户账户风险达到一定限额时对客户账户强行平仓。因被告宣传欺诈,原告通过被告青岛某甲商品经营有限公司、青岛某乙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在被告青岛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网络交易平台开通交易账号,经被告业务员通过网络、电话等手段诱导,原告不断追加保证金,在被告青岛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网络交易平台发生多笔交易。被告青岛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设的贵金属行情分析交易电子软件平台违反国家规定,该平台发生的交易属无效交易,给原告造成巨额损失。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的开户和全部交易无效;2、被告青岛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返还原告1342897元及相应利息;3、被告青岛某甲商品经营有限公司、青岛某乙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归纳意见:原告在青岛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平台进行“现货”贵金属交易共计315笔。本案就形式要件而言从以下四方面判断:1、交易对象是除价格、地点、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标准化合约;2、采取交纳保证金2%的交易模式;3、可以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原告的权利义务;4、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通过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方式进行交易,交易平台为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和便利安排。就目的要件而言,本案所涉315笔交易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不必交割实物,而只是以在价格波动中通过对冲平仓获取差额利益为目的。因此,本案符合期货交易的特征。而被告青岛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并无期货交易资质。故被告因交易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原告。最终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两被告给付原告12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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