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持卡人对伪卡交易无过错的,银行应对持卡人因伪卡交易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陈某在商业银行办理借记卡一张,未开通手机短信通知功能,但开通了网上银行功能(非U盾)。2015年6月2日17时56分陈某在上海消费2,500元,19时在上海现金取款2000元。但19时25分至27分该银行卡在广东湛江跨省转账取款共计150,040元。6
杨正宏律师评析:根据陈某提供的ATM机取款记录显示,陈某于上海ATM机取现300元后二十分钟内,远在广东湛江一男子使用相同账户信息的卡片在ATM机上进行了连续取现和转账操作。因陈某未开通手机短信通知功能,未在交易当时得知盗刷亦属合理。由此可以证明陈某并不存在人卡分离的情况,异地转账、提现属伪卡交易。商业银行无证据证明陈某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且对于他人使用伪卡交易未能从技术上识别,存在过错。法院判决商业银行赔偿陈某150,040元。
启示:现实生活中,伪卡盗刷现象频频发生,严重损害持卡人利益。银行作为发卡方,从银行卡业务中获取利润,因而有义务针对银行卡及交易系统存在的风险隐患,建立完善的检测、评估、维护、升级机制,及时升级银行安全技术,提升银行卡等物理设备及交易环境的安全性能。持卡人也应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与密码,尽到卡、密码妥善保管、使用的注意义务。同时,可采取开通手机短信通知功能等方法,及时掌握银行卡使用情况。在发现卡被盗刷的情况下,应立即与银行联系、向公安机关报案,固定证据,及时止损。若持卡人未尽义务,对损害产生及损失扩大存有过错的,则视过错程度承担责任。(杨正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