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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谢某因在淘宝恶意刷信誉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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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2 2656

2016121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认定董某、谢某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成立,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谢某免于刑事处罚。至此,全国首例因恶意刷信誉而获刑的案件尘埃落定。南京刑事律师

20139月,智齿公司通过万方数据公司获得万方数据使用权后于201311月在淘宝网注册网上店铺,主要经营论文论文查重。20144月,同在淘宝网注册经营论文相似度检测业务的董某,为谋取市场竞争优势,雇用谢某在6天时间内多次以同一账号大量购买智齿公司淘宝店铺的商品共计约1500单,并给予好评后又退单。423日,淘宝公司发现了智齿公司交易异常,认定其从事虚假交易刷销量,决定对其进行搜索降权处罚。后经智齿公司线下申诉后,淘宝公司恢复该店铺商品的搜索排名。但在被处罚期间,因消费者在数日内无法搜索到智齿公司淘宝网店铺的商品,严重影响该公司正常经营。案发后,经江苏省某会计事务所审计,智齿公司因搜索降权而损失的订单交易额为15.98万余元。20145月,淘宝公司向南京市公安机关报案。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对董某、谢某行为如何定性由是三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董某为打击竞争对手而雇用谢某对智齿公司淘宝网店进行恶意好评,造成被害人商品被搜索降权,应当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董某、谢某恶意好评竞争对手的行为实质是对市场交易秩序的破坏,同时侵犯了智齿公司的商品声誉,应认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三种意见认为,他们的行为是对智齿公司商品声誉的诋毁,实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不构成犯罪。笔者认为董某、谢某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后检察机关按照破坏生产经营罪提起公诉。一审、二审均按照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刑。201612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董某、谢某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上诉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上诉人谢某破坏生产经营罪,免于刑事处罚。南京律师

     董某、谢某的恶意刷单行为,是全国首例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入刑的案件。这一判例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南京刑事律师

       

        杨正宏律师,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30年执业经验,办理过多起重特大、疑难、复杂刑事辩护案件,为被告人在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在法院阶段判处无罪、缓刑,从轻、减轻判刑。特别是对于经济犯罪案件案件有很深的研究,积累了一套丰富的辩护经验。电话:18851776688 

最高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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