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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医疗机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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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4 993

       被告人甲于2014318日,酒后驾驶摩托车在某街镇某村村路上与范某停放在路边的四轮车相撞,致甲右腿骨折,经医院治疗一直未痊愈。被告人甲于20159月再次到某区中医院治疗时,谎称右腿伤系从自家玉米楼上不慎掉下摔伤,骗取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款人民币6589.60元。案发后赃款退至公安机关。被告人甲于20161116日到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城子街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甲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甲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