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你完全可以走法律途径向开发商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五证不全要看缺少哪个证。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另外该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一般来讲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是你可以要求其支付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并赔偿包括房屋差价在内的全部损失。
南京市在2017年5月14日实施房产新政,新政第六条规定:购房人(含居民家庭、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购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3年内不得转让。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的,自签署《赠与合同》并办理转让确认手续之日起,赠与人满3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通过赠与方式取得住房的家庭或居民,执行住房限购政策。作为房地产方面的专业律师,我们更关注:一是新政实施后新购的二手房是否受3年锁定期的限制?二是对于欠债、担保、离婚等原因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是否受3年锁定期的限制?如果被锁定的话,这对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如此规定是否已经违反全国人大制订的《物权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三是对于新购住房属于遗产,是否受三年期限的限制?原权利人在新政实施后购房,生老病死属于自然现象,但是,人已经去世,作为继承人当然有继承权,在新政中也未明确这方面的内容,这将导致房产登记部门在操作时必然产生歧义,会不予登记。
杨正宏律师,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30年执业经验,办理过多起重特大、疑难、复杂房地产案件。电话:18851776688
最高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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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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