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已经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除外。
(3)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4)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进行抵押。
(5)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
(6)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7)以享有国家优惠政策购买获得的房地产不能全额抵押,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8)违章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不能用于抵押。
(9)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