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3月10日起施行违法和超限建筑不予补偿
2月6日,市政府公布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2017年2月4日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0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如果一旦确定了征收范围的房屋上有新建、扩建、改建等行为,在征收补偿的时候,不会因为新建、扩建、改建等多拿一分钱,在申购保障房的时候,也不会在面积和套数上占到便宜。被征收人的房屋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也将不予补偿。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选择货币补偿后可以按照规定购买征收安置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为了鼓励搬迁,凡是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本市仅有一处房屋的所有权证且评估价格低于补偿最低标准的,按照最低标准补偿。
如果被征收人重新购买房屋或者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办法规定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在征收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一千户以上的,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意见修改补偿方案并及时公布,并要求提前七日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听证会公开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