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专车网约车被罚款案判决车主驾驶员胜诉
2016年12月30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对全国第一例网约车被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案进行宣判。法院认为,网约车这种客运服务的新业态,作为共享经济产物,其运营有助于提高闲置资源的利用效率,缓解运输服务供需时空匹配的冲突,有助于在更大程度上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因此,当一项新技术或新商业模式出现时,基于竞争理念和公共政策的考虑,不能一概将其排斥于市场之外,否则经济发展就会渐渐缓慢直至最后停滞不前。
法院判决也认为网约车确实血药监管,网约车这种客运行为与传统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一样同样关系到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政府对公共服务领域的有序管理,应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依法、有序进行。只要是有效的法律、法规,就应当得到普遍的尊重和执行,这是法治精神的基本要求、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因此,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既要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科技进步激发的社会需求、市场创新等相关因素,作出既符合依法行政的当下要求,又为未来的社会发展和法律变化留有适度空间的司法判断。所以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是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但考虑到网约车这种共享经济新业态的特殊背景,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做到罚当其过。处罚结果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达到制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目的。原告通过网络约车软件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而原告与网络约车平台的关系及与乘客最终产生的车费是否实际支付或结算完毕,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几方受益也没有证据证明。因此,被告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行为可以处罚,但行政处罚幅度和数额畸重,存在明显不当。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鲁济交(01)罚(2015)8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