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主要审理与环境资源保护有关的行政、刑事、民事、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行政案件包括因污染、破坏环境资源发生行政争议而起诉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包括政府、环保部门、国土管理部门、水利部门、海洋渔业部门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案件,以及由此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案件;刑事案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规定的与污染、破坏环境资源有关的部分犯罪案件,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部分案件,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和第九章“渎职罪”中规定的与污染、破坏环境资源有关的部分案件;民事案件包括各类环境污染侵权民事纠纷案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环境资源的部分物权纠纷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包括环境资源保护机关为制止污染、破坏环境资源作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成立打破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