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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与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管理人、船舶经营人就工资、社保、工伤赔偿、其他费用产生纠纷在哪里仲裁或法院起诉?
返回2020-11-26 255一、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当事人向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予受理。
二、船员服务机构不仅代理船员办理相关手续,或者为船员提供就业信,同时还派遣船员,属于劳务派遣情形。
三、船舶所有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船舶所有人未与船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聘用的船员因工伤亡,船员主张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应予支持。船舶所有人与船员成立劳动关系的除外。
四、与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无关的劳动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庭根据船员的申请,就船员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裁决先予执行的,移送地方人民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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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海事法院以及四个派出法庭和其他海事法院一审、二审重大疑难复杂的海事海商案件;
2、各县区法院、市中级法院重大疑难复杂的海事海商案件;
3、各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的海事海商案件;
4、各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海事海商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巡回法庭申诉再审海事海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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