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民间借贷、高利贷、套路贷,惩治虚假诉讼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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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861


健全完善“套路贷”、非法高利放贷及虚假诉讼联动处置机制

1、规范“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移送管理机制。对于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等犯罪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依照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健全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通过各级法院扫黑办、非法金融活动信息监测平台线下、线上同步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同时抄送检察机关,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纪委监委、政法委。

2、依法受理移送后未受到刑事追究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重新起诉案件。对于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正确把握“套路贷”、非法高利放贷及虚假诉讼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对于实际年利率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情节严重,达到“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非法经营犯罪定罪标准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按照本意见第26条的规定移送。对于涉嫌非法讨债等其他违法犯罪,未达到非法经营犯罪等刑事犯罪定罪标准的放贷行为、未达到刑事犯罪定罪标准的虚假诉讼违法行为,相关民事案件继续审理,同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4、依法严惩“套路贷”、非法高利放贷及虚假诉讼等刑事犯罪行为。正确把握“套路贷”、非法高利放贷及虚假诉讼等刑事犯罪的法律标准,坚持依法从严惩处,严把刑事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把每一起“套路贷”、非法高利放贷及虚假诉讼案件办成铁案。对于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审判,有效运用财产刑,铲除犯罪经济基础。

5、坚决打击未达刑事犯罪标准的非法金融活动。对于未构成“套路贷”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等刑事犯罪定罪标准的放贷行为,依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2条、第53条规定以及省法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规定严格审查,出借人的行为属于非法放贷、高利转贷的,依法否定借贷合同效力,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的,应予支持,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借贷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不予支持。

6、强化对妨碍诉讼行为的民事制裁措施。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发现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存在虚假陈述,篡改、伪造、毁灭证据,阻碍证人作证,指使证人作伪证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7、严格执纪问责。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发现法院干警参与“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充当“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保护伞”、编织关系网或者存在其他违纪违法情形的,坚决依纪依法处理。

8、强化对其他法律从业人员的司法监督。发现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仲裁机构人员及相关机构制造、参与“套路贷”、非法高利放贷及虚假诉讼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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