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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环境污染如何打官司起诉要求生态环境赔偿?
返回2019-07-02 644江苏知名律师团杨正宏主任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各地法院判决的案件和自己办案经验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一、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三、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
江苏省著名律师、资深南京律师杨正宏团队,专业辩护30年,主要办理:
一、各县、区法院一审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重大疑难负载案件;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案件;
四、各省、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
五、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级其他巡回法庭申诉再审案件。
杨律师团队专业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办案细致,尽心尽职。先后辩护过数千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信赖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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