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申诉14年后被宣告无罪。法院说法官有精神病,无罪判决无效
返回2019-03-23 885黄志发今年79岁,被判刑前曾是吉林浑江一缝纫机装配厂厂长,1984年他因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2000年,服刑18年后他被释放。此后黄志发一直在向法院申诉。2013年他前往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案件由张世奇(化名)法官受理。
2014年张世奇将一份无罪判决交给他,并当面宣读。判决书显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黄志发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撤销原判决,宣告黄志发无罪。
此后,张世奇以办理国家赔偿需要原件为由,又将判决书原件收回,但国家赔偿却迟迟没有下发。2016年初,黄志发再次找张世奇,但已经联系不上。同年1月,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复黄志发说,发现张世奇法官患有精神病,他所做的一切司法文书无效,报案后公安机关带张世奇到医院进行鉴定确认,后依法撤案。
2019年2月25日,黄志发及其家属见到张世奇,但当问及无罪判决时,他只是摇头,说“不记得了”。目前,张世奇已被调离审判岗位。2月27日,黄志发从办案民警处看到这名法官的精神鉴定报告,显示他在办理黄志发案件时,属于“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从2014年2月24日到2015年12月22日,张世奇参与的案件共有353件,其职务均显示为代理审判员。“我爷爷的案子是在2014年,2016年鉴定出法官有精神病,法院怎么证明他(法官)只有在办理我爷爷的案子时,属于精神病发作期间。”黄志发的家人如此质疑。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蔡斐(摘录自新京报时事观点):
这个判决书算“假”的吗?媒体报道的照片显示,这份标明(2014)白山刑监字第4号的刑事裁定书上写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黄志发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撤销原判决,宣告黄志发无罪。文末没有写出审判员姓名,仅有日期为2014年6月20日,并盖有“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章。
显然,这是一份不符合写作规范的裁判文书,并且,作为一名普通法官,张世奇既不是主审法官,也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在信访接待过程中对黄志发作出无罪判决,肯定是不符合程序规定。
但是,对一般民众的认知而言——既然单位已经盖章认证,难不成还有假?法院给出的解释是,“公章是真的,当时管得松。”
这样的理由并不能令人信服。裁判文书是法院审理过程和结果的记载,是司法判决的载体,也是人民法院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唯一凭证。裁判文书上的印章,是各级审判机关合法存在的象征,自然是人民法院职权和权威的象征。盖上各级人民法院的印章,就是赋予了裁判文书权威、标识和凭信的意义。
简单来说,一旦盖上人民法院的真实公章并进行了有效的送达,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无论是法官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或者盗用公章,那都是法院内部的管理问题。
具体到黄志发拿到的无罪裁定书,只要是盖有真实的印章,就应当认定判决的专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不能简单以法官有精神病来推断判决是假的。从法理上来说,即便这是一份有瑕疵的裁判文书,也不影响它的既判力。
在这个前提下,如果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相关裁定错误,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后可以作出本院再审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法院对白山市中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自己提审。
总之,不能因为法官2016年被查出精神疾病,就把之前的判决简单地判定为假。与其纠缠张世奇的疾病,不如让法律给黄志发一个最终的说法。(来源:搜狐新闻、新京报、微博、重案组37号)
江苏省著名律师、资深南京律师杨正宏团队,专业辩护30年,主要代理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案件;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案件;各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申诉再审案件。杨律师团队专业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办案细致,尽心尽职。先后辩护过数千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信赖和赞誉!
咨询电话:18851776688 13505179720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新城国际研发总部园4A栋1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