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公安局跳楼身亡,家属索赔523万,法院判决不予赔偿,驳回死者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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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3 722


  20161112日,在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巡特警大队内,一名男子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将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告上法庭,索赔523万元多元。

 2018817日下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公开一审宣判了这起行政赔偿案,判决驳回死者家属全部赔偿请求。

案情回放:20161112日中午12点多,在南京市浦口区一小区,男子莫某分别用手机和固定电话两次拨打110报警,称自己的手机被人遥控,内容被监控且怀疑自己被特务跟踪,自己人身受到威胁;手机中有重要资料,涉及国家安全,需要民警处理。

接警员询问详情时,莫某将电话挂断。当天12 35 分左右,莫某进入浦口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院内。特勤队员陈某与莫某进行了对话。莫某称手机被跟踪了,有间谍在追杀他。陈某感觉他状态异常,就打电话给民警沈某。5 分钟后,巡特警大队民警沈某前来处置。沈某要求莫某出示身份证,但他未能出示并试图离开,被陈某阻止。对话过程中,沈某感觉莫某状态异常,担心他离开后自伤或伤人。为稳定莫某情绪,并进一步查明其身份及报警意图,沈某便提出“到办公室坐一会”。

  法院经审理查明,当天1241分,由于莫某不配合,特勤队员陈某单扣手臂将其带入办公楼。期间,莫某不断喊叫。在进入办公楼的过程中,民警沈某询问他的姓名,他没有回应。进入二楼办公室,沈某再次要求莫某出示身份证,他未能出示,并反复自言自语:“你们直接把我毙了不就行了吗!”“我身份证也没有,我现在是个无名人士,随你们怎么弄我!”“我现在精神分裂了,随你们怎么整我了”“我不想活了,活得也没什么意义了” 等。对话过程中,莫某时而仰起头,时而趴在桌上,时而举起双手。

  沈某安排两名特勤队员在莫某身后一左一右站立。 因怀疑莫某可能是吸毒致幻,民警提出让莫某尿检,但他表示“尿不出来”。就在从厕所回办公室的路上,莫某突然甩开左后方的特勤队员卢某,快速向前冲向走廊尽头的窗口,之后从窗口一跃而出,跌落在一楼地面上。民警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后来莫某被送到医院救治。201712日,莫某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情发生后,莫某家属认为,巡特警大队民警在没有讯问场所和讯问条件下对莫某进行讯问,为莫某跳楼创造了条件。于是,黄某家属向南京市浦口公安分局申请国家赔偿,浦口公安分局于 2017 8 2 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认为巡特警大队相关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存在违法情形,决定不予赔偿。

莫某家属将浦口公安分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

1确认巡特警大队在执法过程中行为违法;

2、浦口公安分局给予国家赔偿 5,233,269.29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被赡养人生活费合计 223.3 万多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 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查明,2016 11 12 日事发当天下午两点左右,浦口公安分局询问了莫某的妻子。当时,她表示自己与莫某夫妻感情很好,但最近因琐事产生了一些争执;莫某已经连续好几天都没有怎么睡觉了,精神上有点恍惚;事发前一晚很激动,一夜又没有睡觉;莫某人很好,人缘关系都不错,性格比较内向,有什么事情都闷在心里。 

 法院审理归纳了双方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当时莫某自行进入巡特警大队报警,神情焦虑且情绪一度失控,不能出示身份证件,无法清晰表达报警意图。民警将莫某带入办公楼进一步了解情况,目的是对莫某的身份、诉求内容以及状态异常的原因作进一步的了解,民警的做法有明确的职权依据,执法目的正当。 

 法院认为,莫某表现出状态异常,民警需要辩明警情,而一楼没有办公室,因而提出“到办公室坐一会”。特勤队员单扣手臂将莫某带入办公楼,此后又安排莫某去厕所,目的是辨明其状态异常的原因。在莫某尿不出来时,民警没有采取强制尿检措施,而是将其带回办公室。警方采取的现场处置措施可能使莫某感到不适和紧张,但基于莫某的特殊状态,为辨明警情以利移交,上述措施并未超出必要合理的限度,不属于行政强制法意义上的强制措施。 

  法院认为,民警向报警人了解情况、辨明警情并非讯问。民警将莫某带入办公区了解情况,在当时条件下有其合理性,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此外,不存在违反办案场所安全规定的问题。

  法院认为,通过审理查明的事实,当时民警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看管义务,不存在死者家属所称玩忽职守致莫某逃跑摔亡的情形。

另外,民警将莫某带至二楼办公室,以及二楼窗户未安装防护栏,都不是莫某跳楼的直接原因。

  综观民警在处置警情过程中的行为,结合莫某的一系列异常表现,以及警方对莫某事发前生活状态的调查,莫某跳窗受伤致亡与警方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性。

莫某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然推开特勤队员,快速冲向走廊尽头,从窗口一跃而出,超出了常人的合理判断,客观上也无法预见和防范,事发后警方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

警方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莫某的不幸,令人同情和惋惜。但该案事实清楚,案发过程有清晰、完整的视听资料予以证明,且视听资料的内容与涉案民警、特勤队员的陈述一致。

被告浦口公安分局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与莫某跳窗受伤致死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莫某家属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莫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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