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江苏律师如何办理破产清算案件经验总结
返回2019-02-15 1563第七十八条 【接收申报的债权】
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公告的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和地点,接收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材料。
管理人可以制作《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表》、《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债权申报文件清单》等文件在接收地点,引导债权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接收债权人债权申报和证据材料,应当给申报人出具回执。
第七十九条 【债权申报材料要求】
管理人在接收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材料时,应当要求:
(一)债权人自己申报的,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个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他人进行申报的,受托人应同时提交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须注明授权具体内容)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报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和债权发生的事实经过,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第八十条 【登记造册】
管理人接收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根据申报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登记造册。申报的债权无论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均应登记入册。
登记造册的项目应包括:
(一)债权人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与住所、债权人开户银行、联系方式;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记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及委托代理权限等事项;
(二)债权基本情况:债权发生原因、存在的证据、债权到期日、申报时间、申报债权数额(原始债权、孳息债权等)、有无财产担保、是否附有条件和期限、是否为连带债权、有无连带债务人、是否为求偿权或将来求偿权
(三)管理人认为其他必要的事项。
第八十一条 【对申报债权的审查】
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时效性等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管理人在审查以下债权的申报材料时,应注意:
(一)债权附有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的,则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停止计算。
(二)行政、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作为破产债权。
(三)没有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可以申报。
(四)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未成就的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债权,可以申报。
(五)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可以申报。
(六)对债务人享有连带债权的任何一个连带债权人,可以经其他连带债权人授权共同向管理人申报连带债权,也可以未经其他连带债权人授权而向管理人申报连带债权。部分连带债权人分别申报连带债权并且没有达成共同协议的,该连带债权可以由该部分连带债权申报人共同享有。
(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可以就其代替债务人已清偿部分的求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就其对债务人尚未清偿部分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八)债务人是连带债务人时,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都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可以分别地向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其全部债权。
(九)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法解除合同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就合同解除所造成合同相对人的实际损失金额申报债权。此项可以申报债权的损失金额范围不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十)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不知债务人破产事实而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可以就其继续处理事务所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受托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知道债务人破产事实而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不可以就其继续处理事务所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在委托合同约定受托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须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形下,即使受托人知道债务人破产事实,受托人在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解除合同前依据委托合同约定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可以就其继续处理事务所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十二)在停止处理委托事务将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情形下,无论受托人是否知道债务人破产事实,受托人在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要求其停止处理委托事务之前为债务人利益而继续处理事务所产生的请求权,管理人可以将其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十三)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请求权,付款人可以申报债权。
(十四)对于债权人申报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权的法律效力;同一担保财产有多项担保权存在的受偿顺序;提供担保是否有可以依法撤销的情形;担保财产的价值;担保权的受偿范围。担保财产的价值小于担保债权金额的,以担保财产的价值为限,债权金额超过担保财产价值的债权部分作为普通债权。
(十五)债权人向管理人提交的债权证据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则法律文书中确认的债权金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内容,管理人可以直接确认。法律文书中确认的债权不是以金额计算的,管理人可以按市场价值换算为金额。
(十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属于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未决债权的,管理人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临时确定其债权金额和是否有财产担保,或依法先予确定其债权金额和是否有财产担保。
第八十二条 【调查与公示职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制作职工债权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债权清单应当以表格形式逐一列明每位职工债权人的姓名、年龄、工作岗位、工作年限、企业欠费金额、性质及时期等具体情况。
职工债权清单的公示期由管理人根据案情需要、职工人数具体确定。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在对异议进行审查后,应当及时作出准予更正、部分更正或不予更正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职工。管理人对变更后的职工债权应当予以重新公示。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应告知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三条 【对申报债权审查的程序】
管理人审查债权工作可以分成初审、复核、确认三个阶段:
(一)在债权初审阶段,管理人应仔细审查每一笔债权的发生及相关证据,对每一笔债权逐一制作《债权审查确认表》,记载债权人及申报债权基本信息、管理人的审查意见,特别是申报与审查的差异及理由等内容。
(二)在债权复核阶段,管理人应对每一笔债权逐一制作《债权确认单》,载明申报债权金额、管理人审查金额、意见和依据等内容,书面通知债权人。如债权人对《债权确认单》无异议,则要求其签盖确认;如债权人有异议,管理人应当予以沟通解释;债权人仍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告知其有权提出书面异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在债权确认阶段,管理人应当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第八十四条 【编制债权表】
管理人根据债权申报和债权审查的结果,编制债权表。
对经审查后成立和不成立的债权,管理人都应编入债权表,但应当予以分别记载。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可以按已审查确定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尚在诉讼和仲裁中的未决债权等分类记载,并在各类债权下分别记载各项债权的债权人名称、债权金额、债权原因及相关说明等。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应当同时列明担保财产的名称。
第八十五条 【债权表的核查、异议和确认】
管理人编制债权表后,应及时制作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将债权申报登记册和债权表一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管理人应当将公示期满后的职工债权清单附在债权表后。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表决通过的债权表,管理人应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但应事先送交债务人的原法定代表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核对,听取债务人的意见。
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的,管理人应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
债务人或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应书面告知其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人或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但在合理期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管理人应当将异议情况、复核情况和未起诉情况报告人民法院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