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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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5 1303

第四十五条  【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内容】

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无论是否已经接管债务人,均可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调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务人的出资情况:出资人名册、出资协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实际出资情况、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报告、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批准文件、财产权属证明文件、权属变更登记文件、历次资本变动情况及相应的验资报告;

(二)债务人的货币财产状况: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三)债务人的债权状况:债权的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具体债权内容、债务人的债务人实际状况、债权催收情况、债权是否涉及诉讼或仲裁、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已诉讼或仲裁的债权的履行期限等;

(四)债务人的存货状况:存货的存放地点、数量、状态、性质及相关凭证;

(五)债务人的设备状况:设备权属、债务人有关海关免税的设备情况;

(六)债务人的不动产状况: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在建工程的立项文件、相关许可、工程进度、施工状况及相关技术资料;

(七)债务人的对外投资状况:各种投资证券、全资企业、参股企业等资产情况;

(八)债务人分支机构的资产状况:无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无法人资格的工厂、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资产情况;

(九)债务人的无形资产状况: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许可或特许经营权情况;

(十)债务人的营业事务状况;

(十一)债务人依法可以追回的财产状况;

(十二)债务人与相对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情况。

第四十六条  【专项审计和评估】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在财产专项审计和评估报告的基础上进行调查和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的,应当制作《提请人民法院许可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的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许可。

管理人应通过摇号、招标、协商等方式择优选择聘用有资质的专业机构。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协助调查】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协助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绝协助调查的,管理人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协助调查。

第四十八条  【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后,应当根据调查内容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并及时提交给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应当能反映债务人各项财产的权属状况、实际现状和账面价值等基本情况。

管理人非因自身原因无法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的,应当就无法调查的情况在《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五节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第四十九条  【接管前的债务人的内部事务管理】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前,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仍由债务人决定,但管理人应对其监督并要求债务人及时报告其内部管理事务情况。管理人发现债务人不当管理其内部事务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五十条  【接管后的债务人的内部事务管理】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后,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由管理人决定。管理人部分接管的,与已接管部分相关的内部管理事务由管理人决定;与未接管部分相关的内部管理事务仍由债务人决定,但管理人应对其监督并要求债务人及时报告其内部管理事务情况。管理人发现债务人不当管理其内部事务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规则】

为了有效地规范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一周内,应制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规则,建立债务人内部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分工、职责,并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第五十二条  【编制职工遣散与安置方案】

管理人应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编制职工遣散与安置方案。

必要时管理人可以邀请政府相关部门一并参与职工遣散与安置方案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