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条 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
4.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指定。但被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宜担任管理人,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接受指定并说明情况:
4.1.1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4.1.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4.1.3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
4.1.4人民法院认为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4.2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视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
4.2.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4.2.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法律服务;
4.2.3 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2.4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4.2.5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4.3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视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
4.3.1具有本指引第4.2条款规定的情形;
4.3.2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3.3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4.3.4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4.4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4.4.1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4.2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4.4.3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
4.4.4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4.4.5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4.4.6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4.7有重大债务纠纷;
4.4.8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4.4.9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4.4.10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4.5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4.5.1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
4.5.2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5.3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4.5.4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4.5.5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4.5.6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5.7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5.8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
4.5.9执业责任保险失效;
4.5.10有重大债务纠纷;
4.5.11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4.5.12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4.6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在参与人民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邀请的管理人业务竞争时,如发现自己有本指引4.1条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竞争。
4.7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后,发现自己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情况。
4.8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后,发现自己有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辞职申请并说明情况。
4.9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后,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的,作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债权人会议申请的说明,并陈述其原因和理由。
4.10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依据本指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接受指定、回避、辞职的申请报告后,人民法院予以批准的,以及人民法院因债权人会议申请决定更换管理人的,作为原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停止履行管理人职责,在人民法院监督下向新任管理人移交自己已接管的全部资料、财产、营业事务及管理人印章,并及时向新任管理人书面说明工作进展情况。此外,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作为原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随时接受新任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关于其已履行的管理人职责情况的询问。
4.11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在人民法院未决定更换管理人之前,应当继续依法履行管理人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