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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骑小黄车猝死,ofo无过错却被判补偿15万,律师认为这份判决显失公正
返回2019-01-28 6812017年7月25日下午,在浙江杭州,该男子通过支付宝扫码方式解锁了一辆ofo小黄车,骑行过程中突然从车上摔下,倒地昏迷,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猝死,未发现明显致命外伤。此后,死者父母向ofo小黄车的运营方北京拜克洛克公司索赔117万余元。最终,浙江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小黄车公司支付经济补偿15万元。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在判决中指出,ofo小黄车公司在姚先生死亡中无过错。法院理由:从公平责任原则考虑。
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信息显示,2017年7月的一天,姚先生骑行小黄车至莫干山路和石祥路交叉路口附近时,从小黄车上摔下倒地昏迷,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医学死亡证明》记载姚先生的死因是:猝死、不详。公安机关法医对姚先生尸体进行了尸表检验,检验结果为:死者头部、手部、颈部多处软组织挫伤,未发现明显致命外伤。
支付宝为小黄车的使用投保了骑行意外险,由国泰保险公司承保;小黄车公司为小黄车投保了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
2017年8月,太平洋保险公司向姚先生家属下达需进行尸体解剖检验通知书,但遭到家属拒绝。后太平洋保险公司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太平洋保险公司称,关于姚先生因骑行ofo车辆猝死的保险索赔,因不能提供尸检报告无法证明死亡原因属于意外事故,姚先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无法认定。保险公司无法受理姚先生父母的报案索赔。
因就赔偿事宜跟小黄车公司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姚先生的父母于是将小黄车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7万余元。包括: 死亡赔偿金1025220元,丧葬费2819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处理丧事事宜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20000元。
对此,法院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上述规定,体现的即为公平原则。
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姚先生的死亡与小黄车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小黄车公司对姚先生的死亡有过错行为。姚先生父母以侵权为由,要求小黄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损害的发生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毕竟由其引起,如果严格按照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受害人就要自担损失,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因此,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姚先生作为小黄车的使用人,客观上支持了小黄车公司的经营活动,并使其获得了经营利益,故从公平责任原则考虑,应由小黄车公司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这既是对亡者的一种告慰,也是对生者失去至亲的一种安慰。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小黄车公司的经济补偿能力等考虑,法院酌情确定由小黄车公司给予姚先生父母经济补偿15万元。
舆论关注此案的焦点是,但既然ofo小黄车一方无过错,为什么法院还要判其支付15万元的赔偿金?共享单车平台究竟是否该为此担责?
江苏省著名律师、资深南京律师杨正宏认为,案件到了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小黄车公司既然无责任、无过错为何还要判决赔偿15万元?既然判决赔偿15万元,就是意味着小黄车公司有责任,既然无责任,那就不该判决其赔钱。如果是一个下岗工人出租的自行车还是不是也会判赔偿15万元?既然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院就只能使用过错责任规定作出判决,对还是错、有责任还是无责任,必须分辨清楚,法院既然认定小黄车公司无责任,为何还要判决他承担15万元,请问判决依据何在?怎么经常用所谓的公平原则破坏真正的公平正义。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的这份判决是典型的和稀泥,是不公正的判决,这样的判决与严重违背法制精神,类似的判例如上树摘草莓摔死、郑州电梯抽烟被劝住死亡等索赔案件一样,严重误导人民群众的是非曲直评判标准,然人民认为,即使你无任何责任,你也要赔钱,所以,这个判决是极不公正的判决,建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该提审该案,撤销拱墅区法院的判决。
南京杨正宏律师团队,专业辩护30年,主要代理各地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案件;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案件;省检察院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申诉再审案件;功底深厚,经验丰富;办案细致,尽心尽职。先后辩护过数千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信赖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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