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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男子顺走公交车上乘客遗失款 公安认为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 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该男子不构成犯罪
返回2018-12-04 4252018年11月20日11点,南京市民胡山(化名)来到南京玄武公安分局孝陵卫派出所报警,称自己把5万多元丢在了312路公交车上。他告诉民警,因准备购车,他刚从银行取了现金,用一个塑料袋装着,乘车时就放在右手边空位上,下车时忘记拿了。“我下车才一分钟就跑回去找了,可是钱已经不在了”。公安人员经过侦查发现胡先生上车后将钱放在了右边空位上,听到公交车到站后匆匆起身下车。这时,坐在最后一排靠窗位置的灰衣男子起身时发现了袋子,顺手拿起来打开看了一眼还用手在里面翻了翻,之后也跟着下车并将袋子放进了自己的双肩包中。
“他下车时已经知道是钱,完全有机会还给失主或者交公。但他却特意避开下车的人群,迅速从人行道离开。正因为这一明显的故意躲避和藏匿行为,对捡拾者行为的定性就完全不同了,“这已经涉嫌盗窃了。”民警说。
民警经过大量的排查走访,在23日抓获嫌疑人滕江(化名)。“钱是在车子座位上捡的,旁边没人。我没偷没抢,不是犯罪。”滕某坚称自己的行为不算偷,回家后只是数了一遍就原封不动放在了衣柜里。民警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在公共场所的遗忘物掩盖后秘密转移,且数额较大,应以涉嫌盗窃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犯罪嫌疑人滕某被警方刑事拘留。胡先生也去孝陵卫派出所领回了54500元。(稿件来源:江苏人民网 杨维斌 周潇 陈勇)
江苏省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滕江拾得遗忘物,在公安机关找到他,他就主动交出,其行为既不构成盗窃,也不构成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拒不退还拾得物应以一审判决做出前,占有人仍不退还为标准。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已明文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就是说本罪(侵占罪)属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向法院起诉,就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行为人在被害人向法院起诉前已经将占有的财物退还给了被害人,则危害状态消失,被害人的权利已得到保护和补偿,再起诉已变得不必要。
第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经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将占有的财物返还给了自诉人,则可结束诉讼程序,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在判决宣告前,被告人与自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将占有的财物返还给自诉人,自诉人可以撤销起诉,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失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
江苏省著名律师、资深南京律师杨正宏团队,专业辩护30年,主要代理各地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案件;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案件;省检察院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申诉再审案件;功底深厚,经验丰富;办案细致,尽心尽职。先后辩护过数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信赖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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