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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人将受贿款又捐出去,不构成受贿;受贿后在案发之前又退回去,不应认定受贿
返回2018-12-04 492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4年期间,周春声利用其担任儋州市教育局副局长、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收取张某等14人好处费共225万元。在周春声被指控的受贿款项中,有80万元未被认定为受贿。这80万元由两起组成:
第一起:收了60万元后,又因为不安,以行贿人的名义“捐”了出去。
检方指控:2011年至2014年期间,周春声利用其担任儋州市教育局副局长、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曾在电教设备采购等项目中受到周春声的照顾,为了感谢周春声,他在2011年12月送给周春声60万元。收到这笔巨额好处费后,周春声十分不安,经过深思熟虑后,他将这笔钱以张某的名义用于捐资助学。
第二起:退还老板20万元好处费。周春声还及时退还一个工程老板给他的20万元好处费。
公诉机关最终指控周春声受贿145万元,认为其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庭审中,周春声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自己受贿没有异议,但是他认为受贿145万元的数额不准确,称其中几个行贿人送钱后,他并没有为对方谋取利益,这些钱不应计入受贿总额。因该案案情复杂,证据较多,法院将择日继续开庭审理此案。(稿件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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