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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在法院打赢了官司,而法官却拖延执行、不执行,由于法官工作不负责任导致你至今拿不到钱,有没有办法控告申诉?如何追究法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返回2018-11-04 1346南京刑法专家杨正宏律师认为,针对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三款规定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此罪名就是追究哪些工作严重推拉,违法执行的法官和执行人员。
何谓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根据我国刑法定义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符合哪些条件就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2、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4、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江苏省著名律师、资深南京刑事律师杨正宏团队,专业辩护30年,功底深厚,经验丰富;办案细致,尽心尽职。先后辩护过数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信赖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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