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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新沂市法院审理郑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郑某获判一年
返回2018-08-19 519案情简介: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新沂市新安街道沂铁花苑G幢4套房屋内被告所有的相关物品腾空后交付给申请人陈某。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郑某拒不从涉案房屋内搬出,申请执行人陈某遂向新沂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新沂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郑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其侵占的房屋清空并搬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将其儿子、儿媳妇及其年迈且行动不便的母亲搬到房屋内居住,严重阻碍案件的执行。执行人员多次上门做其工作,被执行人态度恶劣,不配合执行工作,并多次威胁执行人员。2016年1月12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郑某进行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间,被执行人郑某在拘留所以绝食等方式抗拒执行,公安机关决定对其提前解除拘留措施。
因被执行人郑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5日将该案移送新沂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2017年4月6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郑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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