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法院审理毛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判处毛某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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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9 407


        案情简介:扬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诉南通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邮商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判令:南通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扬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加工价款、运费、进仓费合计301265元,因被执行人南通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向该院申请执行。

        2017年6月8日上午,该院在南通市港闸区发现被执行人南通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在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协助下,将其带至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谈话的过程中,毛某拒绝配合,对执行人员实施推搡殴打,阻碍执行工作,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该行为被现场执行仪全程录像。

        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以暴力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2017年6月8日,毛某被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鉴于毛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院于2017年6月12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毛某后被高邮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鉴于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被执行人南通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法院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判处:被告人毛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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