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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邗江区法院审理仇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仇某获得缓刑一年判决
返回2018-08-19 406案情简介:2013年10月15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仇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夏某人民币1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仇某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夏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仇某名下位于扬州市邗江区的一套房产。该院经多次联系被执行人仇某未果后,决定拍卖被执行人仇某名下的不动产来偿还债务。
2014年12月4日,被执行人仇某主动约申请执行人夏某至法院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先偿还人民币3万元,剩余部分分期还款;在被执行人仇某的要求下,双方另达成由申请执行人夏某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房产的查封,后该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夏某的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解封。在后期履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仇某没有一期按照协议履行,且已更换了电话号码,该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仇某,仇某要么不接,要么以不清楚执行人员身份为由迅速挂掉电话。经该院进一步查询被执行人仇某名下房产时,发现其已将该房屋已经出售,其出售所得的款项未能偿还申请执行人,该院遂向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发送公安机关侦查函。
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立案侦查后,查明被执行人仇某所卖房屋款项用于偿还银行的贷款和以其近亲属名义购置房屋,未用于偿还本案债务。邗江分局后将仇某抓获,到案后,仇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代为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仇某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履行还款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该院遂判处:被告人仇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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