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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判决王某、黄某拒不执行裁定罪 黄某获缓刑十个月
返回2018-08-19 546案情简介:2012年10月18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诉王某、宿迁某医药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王某尚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13778841.42元以及逾期利息142846.58元,并于2012年10月20日前将上述本息给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如王某未能按约全额履行,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可向该院申请执行,并对王某提供的全部抵押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王某未按调解书约定履行义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后作出执行裁定,裁定对王某所有的位于启东市的商铺及座下土地使用权涤除租赁权进行拍卖。
2017年2月23日,王某指使黄某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租赁合同以及400万元的转账记录,虚构关于被执行商铺的租赁关系,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带租拍卖或拍卖后补偿预付租金。该院审查后驳回黄某的异议请求。王某又指使黄某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该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该案过程中,黄某提出撤诉申请,该院裁定准许黄某撤回起诉。王某、黄某通过上述虚假诉讼的方式,拒不执行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该虚假诉讼的进行,导致执行工作难以推进,在被拖延的这段时间内,案涉商铺市场行情出现较大波动,财产处置困难,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黄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该院遂判处: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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