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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滨海县法院审理该院首例申请执行人自诉拒不执行判决罪刑事案,判处被告人缓刑六个月
返回2018-08-19 439案情简介:2013年3月16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滨执字第008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严某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折抵案件全部标的款。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严某仍占有该房屋,拒不搬出。申请执行人王某多次报警,当地派出所亦多次出警,并进行调解,被执行人严某当时口头答应搬出,但事后仍然对该房屋进行占有。
2016年2月3日,法院对被执行人严某实施司法拘留十五天。2017年5月17日,法院对该被执行的房屋再次进行查封,并张贴了查封公告和封条,但当天就被被执行人严某的妻子撕毁,并继续对该房屋进行占有。
因严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王某遂启动“自助”模式,以严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滨海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严某主动与自诉人王某达成房屋转让协议,使自诉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实现。自诉人王某对被告人严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严某从轻处罚。2018年3月,滨海法院公开宣判该院首例申请执行人自诉拒执刑事案件,判处:被告人严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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