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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判决贵州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陈某拒不执行判决罪 判处缓刑一年
返回2018-08-19 1224案情简介:陈某某诉贵州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陈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贵州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陈某某支付租金1194768元及违约金,被告陈某对上述债务向原告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两被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原告陈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贵州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明显不符合经营企业常理,法院执行干警前往贵州查询该公司银行账户流水情况后发现:陈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该公司的财产收入转到第三人陈江某名下,以此逃避执行。法院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开庭审理前,被执行人陈某迫于压力缴纳了全部案款。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贵州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且系单位犯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适用缓刑,该院遂判处:一、被告单位贵州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决生效后,贵州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缴纳了全部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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