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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东海县法院判决赵某拒不执行判决罪 判处缓刑一年
返回2018-08-19 441案情简介:2008年9月28日,赵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与单某相撞,致单某受伤,经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2009年9月21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赵某赔偿单某各项损失共计39045元。
因赵某未如期履行,单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0年1月21日依法立案并向赵某送达报告财产令,赵某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对赵某某司法拘留15日,赵某仍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因赵某有能力执行判决义务而拒不执行,造成单某家庭生活困难,致单某与其妻子于2010年2月3日协议离婚,后患精神分裂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2017年12月4日向单某发放精神残疾贰级残疾证。
东海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后,赵某于2018年4月29日履行赔偿款加延期利息共计45000元,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赵某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赵某案发后已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遂判处: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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