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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保单法院都能强制执行:债务人不是受益人,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法院无权执行受益人应得的保险金
返回2018-07-16 43137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为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的执行,明确规定了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
对于“老赖”拥有的保单到底如何执行?《通知》称,被保险人、受益人未向人民法院交付相当于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投保人签署退保申请书,并向保险公司出具协助扣划通知书。
投保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的可得财产性权益,保险公司负有协助义务。
著名南京金融保险律师杨正宏认为,不是所有的保单、保险金都能强制执行。如债务人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当被保险人发生事故,身故保险金应当直接给付受益人,不能用于偿还债务,法院无权执行该保险金。目前保险已经成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实现债权的一种很好的方式和手段。
南京金融保险律师杨正宏举例说:如母亲是被保险人,儿子是受益人,在指定儿子是受益人的情形下,如果母亲欠钱,在母亲身故时,理赔款作为保单受益人的儿子可以拿到保险金,且不必用来偿还母亲所欠债务;在第二种情形下,如果作为债务人的母亲发生保险事故后仍生存,则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可能被用来偿还母亲的债务;在第三种情形下,如果儿子是债务人,母亲身故后的理赔款儿子应该获得的部分则可以冻结,用于偿还受益人所欠的债务;在第四种情形下,如果是作为债务人的父亲是投保人,则可能被强制退保,用现金价值偿还投保人所欠的债务。
江苏省知名律师、南京资深律师杨正宏,从事辩护30年,功底深厚,经验丰富;办案细致,尽心尽职。尤其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重大案件。先后代理过数千件重大案件,取得较好的效果,深得委托人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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